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