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