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