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