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