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