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