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