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