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