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