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