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