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首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 第二十七条 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