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