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