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