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