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