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