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