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