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