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