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