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