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