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