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