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