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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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