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