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