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融资行为;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融资行为;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