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融资行为;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