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