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