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