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