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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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