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