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级和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在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积极合理使用评级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