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