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代拟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凡涉及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调整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