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