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征收政府性基金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新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宜再继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