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征收对象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应当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