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收到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