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