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