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六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