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